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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受伤了谁负责?

taocigongsi】2015-9-18发表: 不签劳动合同,受伤了谁负责?
实践中,一般企业在用工时,均会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与工人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既是用工企业依法用工的要求,也是劳动者自我保护的需要。但现实中,有一些企业或劳动者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一旦发

    不签劳动合同,受伤了谁负责?

实践中,一般企业在用工时,均会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与工人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既是用工企业依法用工的要求,也是劳动者自我保护的需要。但现实中,有一些企业或劳动者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为缺少必要诉讼证据而面临困境。

  2012年9月17日,李某入职某陶瓷公司,任职网络部工程师。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次年7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6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李某申请辞职。陶瓷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一万余元。但双方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产生争议。李某认为,陶瓷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但陶瓷公司认为,李某的这一要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陶瓷公司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但是李某的该项请求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上区分了一般时效与特别时效的起算规则,劳动报酬即适用特别时效的起算规则。据此,法院认定李某请求两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何保存入职的证据,以在日后的诉讼过程中保持有利的证据优势;二是在纠纷产生之后,应当如何及时寻求法律的保护。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通过提供劳动获取的劳动所得,即劳动报酬以提供的劳动量、劳动成果为支付前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包含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的劳动报酬及与之相等数额的差额部分,其中差额部分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因此,差额部分虽然名称为二倍工资差额,但在性质上却属于赔偿金,与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取的劳动报酬属于不同的范畴。故二者在适用仲裁时效的起算规则上应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即二倍工资差额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仲裁时效的起算规则,而不能适用该条第四款特别时效的起算规则。

  一般而言,劳动者与企业如果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产生争议之后,按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判断和处理相对容易一些。但一些劳动者与企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后往往很难有可靠的证据进行判断。因此,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工资领取单、其他工人的证人证言等,以便在日后产生诉讼过程中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此外,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虽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权获得两倍工资,但该部分工资包含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的劳动报酬本身及另一部分同等金额的赔偿。而这种赔偿在理论上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劳动者的两倍工资差额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一年。超过一年期限的,劳动者的该项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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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cigongsi】更新:2015/9/18 20: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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