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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公司】此“caesarstone”非彼“caesar” |
【taocigongsi】2018-10-3发表: 此“caesarstone”非彼“caesar” 商标注册过程中,通常会遇到英文+中文、拼音+中文,或其他诸如图形之类的组合商标。在这一类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如何区分两者是否近似、是否可能导致市场的混淆,往往也是企业经营者所面临的头疼问题。 此“caesarstone”非彼“caesar”商标注册过程中,通常会遇到英文+中文、拼音+中文,或其他诸如图形之类的组合商标。在这一类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如何区分两者是否近似、是否可能导致市场的混淆,往往也是企业经营者所面临的头疼问题。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个来自国外的企业在中国遭遇到的商标故事。 众所周知,商标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一家域外公司欲想取得他国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所在国的商标管理机构的授权。 地处意大利共和国摩德纳的凯撒陶瓷股份公司(下称凯撒陶瓷公司)于1994年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caesar及图”商标注册,后该商标获准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 而另一家国外公司——地处以色列国移动邮政曼那社38805基布兹斯多特亚姆的凯撒斯通斯多特亚姆有限公司(下称凯撒斯通公司),于2005年4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赛萨通caesarstone”商标的申请。该申请于2008年5月被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由合成石料制成的非金属平板(建筑面板、地板、楼梯和墙用)、由合成石料制成的非金属砖瓦(建筑面板、地板、楼梯和墙用)商品上。 在法定期限内,凯撒陶瓷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针对该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27018号裁定,认为“赛萨通caesarstone”商标与“caesar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标局裁定“赛萨通caesarston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0年12月30日,凯撒斯通公司针对上述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认为:一、凯撒斯通公司是一家国际知名的开发和生产合成石(石英)产品的公司,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其“caesarstone”品牌已在中国形成极高的知名度。二、“赛萨通caesarstone”商标与“caesar及图”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凯撒陶瓷公司证据不能证明其“caesar及图”商标在2005年4月15日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使用并形成一定影响。因此,凯撒斯通公司请求核准对“赛萨通caesarstone”商标予以注册。 2012年6月25日,针对凯撒斯通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作出第27439号裁定,认定:一、“赛萨通caesarstone”商标由整体无含义的字母组合“caesarstone”及汉字“赛萨通”上下组合而成,对此类商标,汉字通常是消费者记忆、呼叫、识别该商标的主要部分。“caesar及图”商标由外文字母“caesar”及装饰图形组合而成,其中的文字部分具有“古罗马将军凯撒、罗马皇帝的尊称、暴君、独裁者”等含义。两个商标在读音、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均存有差异,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赛萨通caesarstone”商标并未与“caesar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从凯撒陶瓷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看,并不能直接证明“caesar及图”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亦不能证明该商标在“赛萨通caesarstone”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形成较高知名度。因此,对凯撒陶瓷公司关于“赛萨通caesarstone”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商评委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赛萨通caesarston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进入诉讼程序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持与商评委一致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凯撒陶瓷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的最大意义是指导我们如何识别商标的近似性。从商评委和法院的观点来看,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坚持以下要求: 一、单独观察,整体判断。 按照法律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又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如果商标是文字、图形的组合,首先需要对文字部分进行识别,再对构图、颜色等进行分析。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英文“caesarstone”和中文“赛萨通”组合而成。根据中国消费者的识别习惯而言,通常以中文“赛萨通”对被异议商标进行识别和呼叫,故“赛萨通”属于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由英文“caesar及图”构成,因其与“凯撒”相关,故识别两者相对容易,不易混淆。 从两者的含义来看,“caesarstone”整体无含义,而“caesar”本身具有“古罗马将军凯撒、暴君”等含义,且两者在中文语境中的发音部分亦不相同。因此,两个商标无论是文字部分的表现还是读音、含义都不一致,不易产生市场混淆。 二、避免混淆是商标是否近似的结果判断。《商标法》上的商标近似结果是:导致两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特定联系。一般来说,在两个商标不构成近似的前提下,使用商标的商品不会产生混淆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涉及的两个商标,因为整体不构成近似,各自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自然不会产生市场混淆。 我们在前几期已经多次说明,商标是区分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重要标志,只要企业设计出与众不同的商标,不仅可以避免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可能性,还可以为自己的事业插上腾飞的翅膀。 陶瓷公司taocigongsi相关"此“caesarstone”非彼“caesar”"就介绍到这里,如果对于陶瓷公司这方面有更多兴趣请多方了解,谢谢对陶瓷公司taocigongsi的支持,对于此“caesarstone”非彼“caesar”有建议可以及时向我们反馈。 瓷砖相关 陶瓷器皿陶瓷出口陶瓷颜料公司政治公司LOGO背景墙分公司装修公司物业公司,本资讯的关键词:陶瓷公司stone商标注册 (【taocigongsi】更新:2018/10/3 16: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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